7月30日,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得知,今年起山西省将强化对室外矿业临时用地管理,规定室外矿业临时用地的用于期限为5年,在该期限内要已完成矿业、复垦和还地等工作。 山西省自2011年开始室外矿业用地改革试点,对试点范围内的室外矿业用地,转变以往必需申请人用于国有建设用地的作法,而采行分期实行、分期供地、届满交还的作法,以临时用地方式用于农民集体土地。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回应,今后,室外矿业临时用地的用于期限为5年,按照谁损坏,谁复垦的原则,由室外矿业企业负责管理复垦。室外矿业企业必需将复垦酬劳现金当地的银行专户,由企业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议定复垦酬劳还款确保合约。
矿业企业如果债权人不遵守复垦义务,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用于该项资金,代其遵守土地复垦义务。 按照规定,室外矿业企业不得转变室外矿业临时用地的用途,不得不断扩大临时用地面积或者转变方位,不得私自缩短露天开采临时用地用于期限,若拒不履行复垦义务将受到适当惩处。 据理解,室外矿业用地改革试点需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。
目前,山西省中煤平朔公司东室外、安太堡及安家岭三座露天矿矿业用地改革已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准后,另26座露天矿用地改革方案已请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,待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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